說明: 1.所稱「校園食品」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相關規定,其中飲品種類限於百分之百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優酪乳、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等七種液態食品。 2.「登記人」請填寫與供應人相關之教職員工,如該班導師。 3.紀錄應留存學務處(或教導處)3 個月備查 4.收受食品應妥善保存,並儘早發放,並提醒學生開封後儘早使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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