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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賴明享 - 最新消息 | 2016-03-04 | 點閱數: 783

再次公告宣導畢業證書領取條件,請老師注意學生學習狀況並請家長協助督促孩子,以順利取得畢業證書畢業。

五至六年級學生適用

畢業成績需三大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丙等以上學生,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始發給畢業證書。

 

一至四年級學生適用

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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