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學年度外縣市欲入臺北市國中新生入學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3 月 15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732591600 號函辦理。
二、貴校倘有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臺北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請轉知學生家長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日期: 10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至 8 月 10 日(星期五)。
(二)申請地點: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三)查驗文件: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印章。
(四)審查及分發方式:
1、額滿國中:持額滿國中改分發轉介單至臺北市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2、未額滿國中:由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查後,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若無居住事實,不予分發入學,應返回事實居住地學區之國中就讀。倘學校額滿應即陳報臺北市教育局核定。
(五)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 10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至 7 月 13 日(星期五)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中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 6 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六)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之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額滿學校,且教室空間容納有限,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如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恐排擠該市設籍學區內小學畢業生之權益,爰該 2 校不以外加分發入學方式招收設籍該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
有關該市國中新生分發法令、 107 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表、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該市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doe.gov.taipei/lp.asp?ctNode=33541&CtUnit=19270&BaseDSD=56&mp=104001/)/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