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推廣袋袋相傳設施,鼓勵同仁、學生捐贈家中不使用之環保袋及紙袋等,以重複再利用。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於指定場所(指本府所屬機關之辦公廳舍、公立學校校區)召開會議或舉辦活動時,不得提供杯水及塑膠瓶裝水。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師生內用、外送便當或餐點,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杯)或美耐皿餐具。
(四)師生(含教職員工)進入機關(相關公務單位及學校)之餐飲,不得使用一次性塑膠袋(不包含裸賣盛裝之商品,如茶葉蛋);並減少使用一次性飲料杯,鼓勵使用環保杯。
(五)鼓勵使用透明塑膠袋或垃圾袋,且裝滿再丟擲以減少垃圾袋使用量;資源回收物可使用重複性容器進行裝填。
(六)鑑於國際對海洋塑膠污染議題的重視,以及國內歷年淨灘活動統計結果發現一次用塑膠吸管為海灘常見廢棄物,考量塑膠吸管質輕、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於環境中流布,將衍生更多嚴重之生態與環境污染問題。為加強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環保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旨揭公告,重點如下:
1.生效日期: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2.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3.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4.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本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5.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之違規者第 1 次勸導、第 2 次告發; 109 年 7 月 1 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 1,200~6,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