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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服務同仁,本府訂於本( 107 )年 9 月 28 日於永華市政中心、 10 月 11 日於衛生局東興辦公室舉辦多益測驗( TOEIC )團體施測,請查照並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旨揭團體施測相關事項如下:
(一)永華場次:
1、測驗日期: 107 年 9 月 28 日(星期五) 14 時至 16 時 30 分,並請於當日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2、測驗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0 樓東側禮堂。
3、報名期限: 107 年 8 月 3 日起至 9 月 4 日止。
4、考試通知單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發送通知考生,應考資訊自本( 107 )年 9 月 20 日起開放查詢。
(二)東興場次:
1、測驗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星期四) 14...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國立臺灣文學館辦理「文青小講堂」2018 下半年度系列演講活動,請轉知所屬同仁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文學館 107 年 8 月 14 日文學展字第 1073001216 號函辦理。
二、為達人文藝術深耕教育推廣之目的,該館規劃五場次文學、文化藝術相關之講座,邀請 5 位新世代作家及藝文人士擔任「文青小講堂」2018 下半年度系列演講主講人。請轉知所屬同仁踴躍參加,相關活動訊息詳附件。
三、每場次演講,由該館核給參與者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2 小時或教師研習時數 2 小時。
四、活動須事先報名,報名訊息請見該館官網 http://www.nmtl.gov.tw/。
五、檢附活動資訊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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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108 年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之故,調整 2 月 8 日放假及 1 月 19 日補行上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8 月 9 日(星期四)臺教授國字第 1070088093A 號函、 107 年 6 月 2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70070077 號函及 107 年 7 月 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70102135 號書函賡續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規定,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108 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主旨:有關 108 年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之故,調整 2 月 8 日放假及 1 月 19 日補行上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有關行政院函釋全國性公民投票日放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8 月 2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479351 號函辦理。
二、爾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舉辦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如投票日非屬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應放假之日者,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選舉區外之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其戶籍設在選舉區內具投票權者,亦比照辦理。
三、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四、行政院 82 年 6 月 28 日台 82 人政字第 22024 號...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銓敘部修正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7 月 11 日部退四字第 107455777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修正全文;案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會同修正發布,先予敘明。
三、本次修正係配合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及第 24 條之 1 規定,將本辦法「因公」用語修正為「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並於條文內明定「意外」之意涵,同時修...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6 點及第 8 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07 年 6 月 29 日台管業一字第 107139139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6 條規定,發放機關依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 30 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函轉教育部提示有關兩岸交流相關注意事項,請貴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6 月 28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70068632A 號函辦理。
二、旨案說明如下:
(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教育部向來支持兩岸間良性互動,惟時值暑假期間,相關活動較為頻繁,學校宜適時提醒師生赴陸時,應注意其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二)為期使師生從事相關活...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