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 月 22 日北市教中字第 1143033578 號函辦理。
二、本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臺北市且 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
(一)請於 114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前,告知註冊組協助造冊 送所屬學區國中,俾利臺北市進行審查作業。
(二)倘符合下列優先分發資格者,請於 114 年 5 月 5 日至 5 月 9 日間,攜相關證明文件至各該學區國中進行 審查:
1、學生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前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 於各該學區,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 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各該學區,連續 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內六年( 108 年 3 月 15 日前設籍)以 上,且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
三、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及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 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額滿學校,除符合上述優先 分發資格外,另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以優先資格分 發入學 2 校者,應設籍各該校學區,且應符合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於出生登記 60 日內申請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曾 遷出各該學校學區者。
(二)符合前開條件者,依學生設籍時間先後比序,名額為 2 校 附設國中部以普通班每班 1 位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 屆畢業生為限。
四、另設籍臺北市就讀本市國小應屆畢業生之學生家長如有臺 北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中教務處註 冊組詢問。
五、有關臺北市國中新生分發入學相關法令、 114 學年度國中學 區一覽表、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 逕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s://www.doe.gov. taipei/)【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 宜】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