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及少年參與公共事務,本次推選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兒少代表,任期自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先敘明。
三、推薦符合資格之兒少代表人選,推薦原則如下:
(一)符合 115 年 12 月 31 日仍未滿 18 歲者。
(二)推薦名單可涵蓋不同身分別,如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國中(含)以下年齡及不分處境兒少。
(三)推薦人數以不超過 5 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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