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資格之兒少代表人選,推薦原則如下:
(一)符合 115 年 12 月 31 日仍未滿 18 歲者。
(二)推薦名單可涵蓋不同身分別,如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國中(含)以下年齡及不分處境兒少。
(三)推薦人數以不超過 5 人為原則。
二、檢送衛生福利部相關公文推選說明,遴選兒少代表參與中央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 115 年地方政府推選兒少名單填報說明及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設置兒少代表機制常見問題( FAQ )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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