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8 月 13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44102338 號函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符合資格者請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 三、本案申報表格及範例如附件或至教育局學輔校安科網站下載(網址: https://is.gd/KZmi2p )。 四、如已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提供之助學金者,請勿申請此助學金,避免日後經查獲重複請領而須繳回補助。 五、低收入戶資料有效日期為 114 年 8 月至 10 月份取得者,本學期皆可提出申請(如受理期間雖無低收入戶資格,但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俟檢核申請學生資格無誤後,再另案通知請款事宜。 六、申請學生之低收入戶證明請留存於貴校,經教育部查調學生身分若有疑義,本局將另行公告索取申請學生低收證明文件。 七、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供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