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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賴明享 - 最新消息 | 2015-09-01 | 點閱數: 629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案,請協助符合資格學生於 104 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

一、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如屬軍公教人員須另立切結書。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計 7 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第二學期。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第二學期核給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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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E110019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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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E110019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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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E110019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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