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告 林欣怡 - 最新消息 | 2016-03-24 | 點閱數: 503

本市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場所內之登革熱病媒蚊

及其他孳生源,自即日起,凡未主動清除者,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或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情節重大者,命其停工或停業。
 

:::

好站推薦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