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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賴明享 - 最新消息 | 2016-12-12 | 點閱數: 469

臺南市國民小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七點 修正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學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時,除不得補考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應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但有特殊理由經學校核准及經醫院確診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者,不在此限。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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