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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賴明享 - 教務 | 2014-12-18 | 點閱數: 1045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請參閱附件

其中

第 十一 點    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應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但有特殊理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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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201109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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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0801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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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10207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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