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國小成績評量及畢業成績宣導
精簡重點如下,詳情請參閱附件
親愛的家長您好:
一、成績評量基本規定:
1.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
2.定期評量補考時應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a.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b.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 60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60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 80%計算。
二、定期成績評量頒獎名單及學期總成績之計算:
三、畢業證書領取條件: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畢業成績計算一、二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佔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