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彰化縣政府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介聘乙案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04 年 4 月 14 日府教特字第 1040119843 號函。
二、請貴校轉知所屬專任輔導教師如欲介聘至彰化縣,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彰化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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