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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最新消息 | 2015-04-30 | 點閱數: 721

轉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第 69169 號公告

一、依據「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市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作業承辦學校為臺南市立新興國中。

三、申請他縣市介聘教師積分審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審查地點:臺南市立新興國中(臺南市南區新孝路87號)

  (二)審查時間:10351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下午4時【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他縣市介聘教師請攜帶申請表、教師合格證書、介聘原因足資證明文件、服務年資(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34)、考核、獎懲、研習證件,上述各項證件正本暨影本依序排列裝訂成冊《正本驗後當場發還,影本由委員會存查》,有關積分證明文件如:

      1.在本市服務年資證明(採計至104731日止)。

      2.在本市最近五年成績考核證明(98學年度至102學年度)。

      3.在本市最近五年獎懲及研習證明(9958日起至10457日止)。

      4.介聘原因證明,如須檢附戶籍謄本時,應附104413日起至10457日止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申請他縣市介聘教師應於104424日起至57日止自行上網填報資料,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餘相關登錄等注意事項,請逕至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網查詢,網址:http://tas.kh.edu.tw/

 (五)申請他縣市介聘教師應自附回郵掛號信封1只。

  (六)證件不齊須補件者請於104511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送達新興國中,逾期視為放棄。

四、請貴校核實予以申請審查教師之公假,惟課務自理。

補充說明:

一、有關公告 69169 號檢附之附件一及附件二係供各校教師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始得申請臺閩地區他縣市介聘之用,同一學校服務滿四學期之教師免附。
 
二、申請他縣市介聘教師於積分審查當日(104 年 5 月 11 日)請攜帶申請表、教師合格證書、學歷證明文件、介聘原因足資證明文件、服務年資、考核、獎懲、研習證件,上述各項證件正本暨影本依序排列裝訂成冊(正本驗後當場發還,影本由委員會存查),俾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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