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 申請期限:(校內收件至 10 月 1 日)
- 第一(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 第二(下)學期:每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 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 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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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 在學證明乙份。
- 印領清冊。
- 切結書。
- 核發金額:
- 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 15,000 元。
- 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 10,000 元。
- 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