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宣導 蔡菀娗 - 人事 | 2025-10-08 | 點閱數: 48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10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41348341 號函辦理。

二、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本校公務人員(含兼行政職務教師)務必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則參酌旨揭原則,視其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

好站推薦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