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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蔡菀娗 - 人事 | 2025-11-25 | 點閱數: 38

一、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二、詳細請參閱檢附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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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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