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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4-27 | 點閱數: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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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一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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