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主管機關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之 1 第 8 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1 份,請各校遇類此情形參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1 年 9 月 19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14203030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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