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 111 年 11 月 8 日府人考字第 111132431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試辦方式說明如下:(一)試辦期程: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二)試辦範圍: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三)試辦對象: 1、加班餘數併計人員:校長、教師、代理教師、公務人 員、約聘僱人員、教官及專任運動教練。 2、勞基法以分計人員: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及契約進用 人員。 (四)加班餘數規則: 1、加班餘數併計人員: (1)加班餘數:於學校加班未滿 1 小時或超過 1 小時之餘 數於月底合併計算至「時」,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一般加班與專案加班之餘數每日分別依序向 下合併,至月底時再合併。 (2)以合併至「時」之當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如 10 月 1 日加班 30 分鐘, 10 月 20 日加班 30 分鐘,經合併 後為 1 小時,以 10 月 20 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 2、勞基法以分計人員:加班時數計算至分鐘,補休方式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開人員倘於學校加班,學校應有內部控制機制,說明如 下: (一)為避免加班情形浮濫,加班應事先提出加班申請,並經 處室主管或校長核准。 (二)加班應採線上或刷卡簽到退,線上簽到退應以學校固定 IP 位址辦理,倘於學校以外地點加班,應覈實辦理紙本 簽到退。 (三)導護輪值係專案辦理,不得再報請加班。 (四)超勤時間如選擇敘獎者,不得併入加班時數。 (五)學校應落實查核,實際加班工作內容及時數,應符合申 請加班之事由,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工作紀錄或證 明。 (六)倘有加班浮報情事,應註銷其加班時數,並追究行政責任。